5月3日上午,菏澤西卡口中隊民警在菏東高速公路菏澤西收費站執勤,11時20分許,對一輛河南牌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異樣,這輛車乍看上去像一輛普通貨運半掛車,在對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時,民警發現這輛車應為危化品運輸車輛,但車上卻未懸掛危化品運輸警示標志。面對執勤交警的詢問,該車駕乘人員終于承認,這輛車隸屬于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,他們欲前往濟寧市運送干燥頭孢菌渣。 由于五一期間,危化品車輛禁止上高速公路,便自作聰明,將車上危化品運輸警示標志拆除,并將車輛“偽裝”成為普通貨車。他們沒想到,聰明反被聰明誤,此舉不僅沒有瞞天過海,反而被民警當場識破。

我國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八十九條規定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:
(一)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,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;
(二)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,不配備押運人員的;
(三)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,駕駛人員、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;
(四)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、被盜、被搶或者發生流散、泄露等情況,駕駛人員、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,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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